发布会上,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阜南县2024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和“十大行政处罚案例”。
2024年10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某燃气公司在为居民置换液化气钢瓶过程中存在乱收费行为。经调查,该公司管理缺失,存在收费不规范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此,我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下发了《关于规范置换液化气钢瓶收费的工作提示》,明确要求该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该公司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
2024年2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在某餐馆就餐被收取5元餐具费。经调查,该店在经营场所张贴有一次性餐具的收费价格,但是未告知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免费餐具,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5元一次性餐具费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一次性餐具收费价格公示和可以提供免费餐具的承诺。
2024年1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2024年10月通过阜南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全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销售公司承诺购买该车辆可以免费上牌、免购置税、送保险,但在提车后该公司一直未兑现承诺,双方产生纠纷。经调解,汽车销售公司退回投诉人7700元。
2024年1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花费3700元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在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电瓶多次出现问题,要求商家更换原装电瓶。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后经调解,商家为投诉人重新更换一组电池。
2024年5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2020年在某家电城花费5000多元购买的空调,商家一直未给予安装,也不给予退款。经调查,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立式空调,但是因为型号和款式不满意,商家表示可以更换,此后因当事人外出打工近两年未回,此事便搁置。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重新在该家电城选购一台3900元的空调,商家送货安装,并将剩余款1100元退还。
2024年6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与某婚庆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经调查,消费者在2022年向婚庆公司交定金2800元,约定举办婚礼时,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纱摄影等服务,并签订了服务合同。后消费者在别处举办婚礼,未享受该公司的服务,要求退还定金2800元。因投诉人违约在先,经多次沟通,商家退回1040元给消费者。
2024年7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阜南县“某养生头部治疗会所”购买洗发水,该店宣称使用三个月后白发可变黑,无效退款。消费者使用三个月后未见效果,投诉商家虚假宣传,要求商家退款。经调解,该会所退还消费者1600元,执法人员并依法对该会所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2024年2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家居店购买的新床,床底发霉,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未同意。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该家居店为投诉人办理退货退款。
2024年10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美容店被诱导消费5000余元美容套餐,购买时告知美容效果明显,并且一个月后效果会更好,但是使用后未见任何效果,要求商家退款,被告知只能退300元,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全额退款。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
2024年3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阜南县某水暖店购买日丰水管花费4900元,房屋装修后没有入住,水管自然破裂,致全屋家具受损。经调查,系其水管接头处漏水导致。商家提供了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说明漏水原因可能是因为工人安装时操作不当造成。综合双方各自的情况,经过多次调解,商家同意补偿消费者6000元。
2024年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经营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23年11月份开始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加工拔丝馍片、芝麻豆、猪肉粉(调味香精)、肉宝王、超级生粉等食品,并对临期和过期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篡改,货值金额2.8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8466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通过12315、12345等途径接到多起对阜南县某摄影店的投诉,称当事人收取预付式消费款后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停业未告知消费者、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阜南县某老窖酒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4坛“封坛珍藏品鉴原浆版限量版酒”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处待销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春节期间去某浴场消费,被告知不能使用以前预先购买的澡票,禁用日期为农历腊月十二至正月十五。该浴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阜南县某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有篡改生产日期的调味料,经过查询进货票据,该批调味料是从阜南县某调料经营部购进的。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调料经营部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库存有与超市同品牌篡改过生产日期的调味料,以及打码机和擦拭喷码日期油墨的双氧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阜南县某超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44袋规格为200克/袋的“太太乐”牌鸡精,经鉴定为假冒产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恒峰娱乐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两部叉车无定期检验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供相关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阜南县孙某、秦某经营死因不明狗肉,超范围使用和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3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森林大队民警依法对孙某、秦某经营的狗肉摊点进行抽样检验,在当事人的狗肉加工点发现“刚果红”30大袋,亚硝酸盐9袋,另有死因不明的狗138条。经检验,当事人待销的卤狗肉含有亚硝酸钠、刚果红等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结论不合格。经阜南县公安局侦查,该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2024年7月阜南县公安局将案件退回我局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宾馆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查看当事人在美团、携程、飞猪线上平台标价销售客房的相关信息,证明当事人在6月6日至16日学生中髙考期间,在经营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存在哄抬价格行为,对象大部分为中高考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牧星记”富硒高钙益生菌骆乳粉,商家宣传产品具有增免疫、调肠道等功效,涉嫌虚假宣传。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骆乳粉产品详情页面标注“手脚麻木、腿脚抽筋、腰酸背痛、体弱多病、改善体质”和“失眠、三高”“增免疫、调肠道”等宣传语,当事人表示宣传图片是从网上找的,无法证明其宣传功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处理。